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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诉讼须知
作者:立案庭  发布时间:2014-02-18 16:25:18 打印 字号: | |
  当事人诉讼须知

一、立案受理范围:

(一)、刑事公诉案件、刑事自诉案件;

(二)、民商事纠纷案件、行政案件;

(三)、执行案件;

(四)、本院决定再审、上级法院指定再审和人民检察院按照审判监督程序抗诉的案件;

(五)、适用督促程序、公示催告程序审理的案件;

(六)、适用特别程序审理的案件;

(七)、上述案件必须属于人民法院主管和本院管辖。

二、起诉条件:

民商事、行政案件起诉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一)、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认为行政机关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二)、有明确的被告;

(三)、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依据;

(四)、属于人民法院受理范围和受诉人民法管辖。

三、起诉状格式:

起诉状应记明下列事项:

(一)、当事人姓名、性别、年龄、民族、职业、工作单位和住址,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的姓名、职务;

(二)、诉讼请求和所根据的事实与理由;

(三)、证据和证据来源,证人姓名和住址。

四、证据种类:

(一)、当事人陈述;

(二)、书证;

(三)、物证;

(四)、视听资料;

(五)、电子数据;

(六)、证人证言;

(七)、鉴定结论;

(八)、勘验笔录。

证据必须查证属实,才能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当事人对自已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

五、诉讼保全:

人民法院对于可能因当事人一方的行为或其他原因,使判决不能执行或难以执行的案件,可根据对方当事人的申请或依职权作出诉讼保全的裁定。

利害关系人因情况紧急,不立即申请财产保全将会使用权其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可以在起诉前向人民法院申请采取财产保全措施。

人民法院接受当事人申请后对情况紧急的,必须在48小时内作出裁定,并应当立即开始执行。

申请人向人民法院申请采取财产保全措施,应当提供担保,不提供担保的,驳回申请。

六、先予执行:

符合下列条件的当事人可以申请先予执行:

(一)、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明确,不先予执行将严重影响申请人的生活或者生产经营的;

(二)、被申请人有履行能力。

人民法院对下列案件,必要时可以书面裁定先行给付,并立即执行:

(一)、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抚恤金、医疗费用的;

(二)、追索劳报酬的;

(三)、因情况紧急需先予执行。

当事人申请先予执行,人民法院可以责令申请人提供担保,申请人不提供担保的驳回申请。

七、申请执行:

人民法院受理执行案件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申请或移送执行的法律文书已经生效;

(二)、申请执行人是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权利人或继承人、权利承受人;

(三)、申请执行人应在法院文书规定的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二年内提出执行申请;

(四)、申请执行的法律文书有给付内容,且执行标的和执行人明确;

(五)、义务人在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期限内未履行义务;

(六)、属于本院管辖。

当事人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应当提供以下材料:

(一)、申请执行书;

(二)、生效法律文书副本;

(三)、申请执行人的身份证明;

(四)、继承人或权利承受人证明。

八、司法救助:

经济确有困难的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司法救助:

(一)、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抚恤金的;

(二)、孤寡老人、孤儿和农村“五保户”;

(三)、残疾人无固定生活来源的;

(四)、国家规定的优抚、安置对象;

(五)、追索社会保险金、劳动报酬和经济补偿金的;

(六)、交通事故、医疗事故、工伤事故、产品质量事故或者人身伤害事故的受害人,请求赔偿的;

(七)、因见义勇为或为保护社会公共利益致使自已合法权益受到侵害而请求赔偿的;

(八)、进城务工人员追索劳动报酬或其他合法权益受到侵害而请求赔偿的;

(九)、正在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农村特困户救济或者领取失业保险金,无其他收入的;

(十)、因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造成生活困难,正在接受社会救济,或者家庭生产经营难以为继的;

(十一)、起诉行政机关违法要求农民履行义务的;

(十二)、正在接受有关部门法律援助的;

(十三)、当事人为社会福利机构、敬老院、优扶医院、精神病院、SOS儿童村、社会救助站、特殊教育机构等社会公共福利单位的;

(十四)、其他情形确需要司法救助的。

当事人申请司法救助,应当提交书面申请及足以证明其经济困难的证明材料,经承办案件的审判人员或合议庭合议,庭长审核后,报院长批准。

当事人骗取司法救助的,人民法院应当责令其补交诉讼费用;抗拒补交的,以妨害诉讼行为论处。
责任编辑:王雪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