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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产商有能力申请验收而不申请的处置
作者:梁春林 姜慧玲  发布时间:2014-11-05 10:18:34 打印 字号: | |
  以案说法

 原告缪某与被告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经调解,双方达成以下协议:第一,某公司于2013年11月30日前一次性返还缪某购房款75万元;第二,如某公司不能按期返还缪某购房款75万元,某公司按双方购房合同履行交付给缪某6套商品房,某公司协助缪某办理房屋交付相关手续;第三,某公司按期返还缪某购房款75万元后,缪某协助某公司办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的网签解除手续。至期,被告未按约履行义务,缪某向法院申请执行,在法院执行过程中,双方达成和解协议:被执行人分两次给付,2014年1月28日前还款30万元,同年6月30日前还款457865元。可和解协议约定期届满,被执行人仍没有按期履行,并且未办理房屋交付备案证明,法院调查发现房屋又卖予第三人。现缪某向法院申请按照已生效的调解书第二项执行。

 [析案]对于该案如何执行,有三种观点:第一种观点认为,商品房买卖合同第8条规定,该商品房在交付前必须取得住建局发放的交付备案证明。被执行人至今未办理交付备案证明,不具备房屋交付条件,不能执行。如申请执行人坚持要求按照调解书第二项执行,该案应裁定驳回执行申请。第二种观点认为,按照审判监督程序,撤销该调解书第二项,对申请人释明情况,告知申请人可就调解书第一项申请执行。第三种观点认为,裁定中止执行,待条件具备再恢复执行。对被申请人的法定代理人进行司法强制措施,责令被申请人履行备案手续并交付房屋。

 笔者认为,从法律程序上讲,该案是符合执行中止条件的,但是被执行人有能力申请住建部门验收而不申请,拒绝履行法律义务,有必要对被执行人进行强制措施,予以处罚。若交付房屋条件仍不成就,法院应找住建、城管部门进行谈话备案,等到条件成就时,住建、城管部门可协助法院执行。

 法律规定体现了强有力的一面,但是在遵守和执行法律条文的同时,需要考虑到社会公认的道德文化,要切实保护申请执行人的利益。
来源:江苏经济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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