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挂靠出租车致人损害的责任承担
作者:王雪洁  发布时间:2014-12-03 10:26:12 打印 字号: | |
  张某所有的出租车挂靠在某市大众出租车公司,张某与出租车公司签订了挂靠合同,合同约定张某每月向出租车公司缴纳管理费和营运证有偿使用费。今年5月,张某驾驶出租车与骑电动车的李某相撞,造成李某受伤及车辆损坏的交通事故。公安机关交通事故认定书表明,张某负该起事故的全部责任,李某无责任。事故发生后,李某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张某和出租车公司赔偿医疗费、误工费等损失8万余元。

    [析案]车辆挂靠指车辆登记机关所记载的车辆所有人为被挂靠人,但车辆的实际所有人为购车人,车籍、工商注册、税务登记、车辆营运证等均登记在挂靠单位名下,并以该单位的名义交纳各种税费的情形。出租车发生交通事故,出租车公司通常以其只是名义上的所有人,该车的实际所有权与使用权均为出租车司机所有,出租车公司对该车辆没有支配权,不应承担赔偿责任为由拒绝赔偿。根据省高级法院《全省民事审判工作座谈会纪要》规定,挂靠经营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他人损害的,应由挂靠人和被挂靠人连带承担赔偿责任。挂靠人与被挂靠人之间约定被挂靠人对交通事故的后果免责的,仅在双方之间具有约束力,不能对抗第三人。因此,出租车发生交通事故,出租车公司须与出租车驾驶人承担连带责任。然而,出租车公司应该如何承担连带责任,目前还没有具体的相关法律规定。笔者认为,出租车公司在交通事故中不具有侵权事实,其与张某也不存在实质意义上的雇佣关系,如果让出租车公司承担完全的连带责任显然有失公平,因而,根据民事主体权利义务相对等原则,出租车公司收取了管理费,获得了一定的运行利益,出租车公司应在收取的管理费和得到的经济利益总额内承担有限连带责任。
来源:江苏经济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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