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案说法
2010年以来,王某从深圳市某药业有限公司购进药品,以该公司名义用该公司其他销售员的合法资料(包括药品经营许可证、营业执照、委托书等资料)销售药品,其销售的标有国药批号的药品金额达80万余元。
[析案]药品属于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限制买卖的物品。药品是一特殊的商品,国家为保证药品质量实行严格的经营许可制度。根据《药品管理法》、《药品流通监督管理办法》等规定,药品生产、批发企业销售药品的除前款规定的材料外,还应当提供加盖本企业原印章的授权书复印件,授权书注明销售人员的身份证号码,销售人员应当出示授权书原件及本人身份证原件。因此,没有法律规定的手续非法买卖药品属于非法经营罪中规定的未经许可经营的其他限制买卖的物品,如果扰乱市场秩序达到情节严重的应以非法经营罪处罚。王某经营中不能依法提供加盖公司原印章以及授权王某经营批发、零售药品的授权委托书原件,其没有经营资质,为无证销售药品,实属非法经营药品行为。
综上,王某主观以营利为目的,客观上未经许可经营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限制买卖的药品,是非法经营行为,其非法经营的数额达到情节严重的标准,应以非法经营罪定罪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