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某(男)与王某(女)于1991年1月登记结婚,李某自1985年起即在某国有企业工作。1995年,该国有企业因不景气,经李某同意单位采取一次性买断工龄的方式付给李某买断工龄款1万元。生活仍在继续,但两人感情没有逃过7年之痒,于1997年1月李某诉至法院,要求和王某离婚,并要求依法分割共同财产。案件审理中,双方均同意离婚,但在财产分割时,单位付给李某的买断工龄款是否属于夫妻共同财产成为双方的争议焦点。
[析案]《婚姻法》及相关司法解释并没有规定买断工龄款是否属于夫妻共同财产。买断工龄款实际上是企业与下岗职工解除劳动合同,按《劳动法》及相关规定支付给下岗职工一种经济补偿金的行为,考虑到司法实践中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及买断工龄款的具体构成包含补偿或者再就业保障因素,将买断工龄款一概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处理,有失公平。但若完全不考虑另一方对家庭所作出的贡献将买断工龄款作为夫妻个人财产处理,也不尽合理。因此,笔者认为,分割这1万元买断工龄款时,不能简单地将其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或是夫妻个人财产,应在两者之间寻找支点,使利益得以平衡。买断工龄款是发放给职工的一次性补偿费用,在某种程度上类似于发放到军人名下的复员费、自主择业费,因而可参照最高法院《婚姻法》解释(二)第14条的规定处理,即将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对应的买断工龄款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其余部分视为夫妻个人财产。本案中,应以婚姻登记日为准,婚前工龄部分的补偿款归李某个人所有,婚后工龄部分的补偿款作为李某和王某的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这样处理更具有公正合法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