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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生碰撞”不是交通事故担责的必要条件
作者:刘威  发布时间:2014-12-18 10:24:34 打印 字号: | |
  朱某驾驶汽车在没有红绿灯的十字路口右转时,发现同方向王某驾驶一辆电动车在行驶,便按喇叭提醒其注意,但右转时并未减速,王某见汽车右转便慌忙转向,致电动车翻倒。朱某见两车并未碰撞,便继续前行。后王某报警,交警经现场勘察,并未发现碰撞痕迹,只能根据两人陈述,在“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上记载,王某骑电动车在朱某汽车右转时翻倒,未进行责任划分。王某因受伤在医院治疗花去3000多元,向朱某索赔,被朱某以交警没有认定其责任且车辆并没有发生碰撞为由拒绝。

  [析案]笔者认为,虽然朱某、王某的车没有发生碰撞,但朱某仍应当承担一定的责任。理由为:按照《道路交通安全法》第119条规定,对“交通事故”定义为:是指车辆在道路上因过错或者意外造成的人身伤亡或者财产损失的事件。由此可以看出,朱某认为两辆车并未“直接碰撞”,不是构成交通事故的必要条件,只要车辆在道路上发生“因过错或者意外造成的人身伤亡或者财产损失”的事件,均属于交通事故。《道路交通安全法》第76条规定: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没有过错的,由机动车一方承担赔偿责任;有证据证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有过错的,根据过错程度适当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赔偿责任;机动车一方没有过错的,承担不超过百分之十的赔偿责任。本案中,朱某在无交通信号的十字路口转弯行驶时,应与前方的机动车、非机动车及行人等保持一定的安全距离,并注意观察路面情况,但其未尽注意义务,在转弯时未减速,因而存在一定的过错,应承担与其过错相适应的损害赔偿责任。
来源:江苏经济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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