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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诉讼中的继承权份额
作者:丁慧娟  发布时间:2014-12-18 10:26:04 打印 字号: | |
  原告李某某与丈夫刘某某婚后共生育三个子女,即:长子刘某海、次子刘某洋、女儿刘某香。原告夫妇婚后在淮安市淮安区某乡有房屋3间、厨房1间。2002年10月21日,原告丈夫刘某某因病去世。2005年9月13日,原告长子刘某海因病去世。原告长子刘某海与妻子王某某婚后生育一子刘某利。今年2月22日,原告诉至法院,要求确认其享有对位于淮安市淮安区某乡房屋的八分之五继承权。

  [析案]法律规定,继承从被继承人死亡时开始。遗产是公民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本案诉讼争议的位于淮安市淮安区某乡房屋,系原告和丈夫刘某某生前所建造,应为原告的夫妻共同财产,其中的一半归原告个人所有,另一半在原告丈夫刘某某死亡时依法发生继承。因原告丈夫刘某某死亡时没有立遗嘱,故依法由本案原告和所生子女作为同一顺序继承人进行继承。因原告的长子刘某海现已去世,其继承份额又发生继承,其继承人为原告李某某、长子刘某海妻子王某某和儿子刘某利。现原告李某某放弃继承其长子刘某海所继承财产的继承份额,是对其继承权的合法处分。

  笔者认为,原、被告争议的位于淮安市淮安区某乡房屋3间、厨房1间,应由原告李某某享有其中的八分之四和继承其中的八分之一,被告刘某洋和刘某香各继承其中的八分之一,被告刘某利和其母亲被告王某某共同继承其中的八分之一。
来源:江苏经济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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