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李某诉被告张某、王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法院受理后,按照原告提供的地址进行邮寄送达。送达回执显示被告王某系本人签收,被告张某地址不详退回。法院依照法律规定对被告张某进行直接送达并签收,被告王某再次邮寄送达,回执显示拒收。本案能否开庭,产生分歧。
[析案]法律规定开庭必须向被告送达诉讼文书并有送达回执。立法目的是让当事人知道自己权益发生纠纷,司法机关已经受理,当事人需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向司法机关充分表达自己的观点并提供证据加以证明。司法机关将根据查明的事实,按照法律规定作出公正裁判。由此可见,送达诉讼文书的本质作用就是让当事人知道自己的权益需要通过司法机关进行裁判并积极参与到该程序当中。本案王某第一次送达诉讼文书时,已经知道自己的权益发生纠纷需要通过司法机关进行裁判,其既未到庭也未提供书面材料表达自己的观点,表明其放弃了自己的诉讼权利,按照民事诉讼法律规定,可以缺席开庭。再次送达开庭传票拒绝签收,正是放弃自己诉讼权利的进一步表现。
送达难是当前民事诉讼一大难题,特别是存在多名被告且被告居住不同地区送达更难,为了减少当事人的诉累,节约有限的司法资源,本案正常开庭应得到支持且并不违反民诉法规定的精神。当然,民事送达毕竟关系到当事人的切身利益,本文所讨论仅限于第一次送达诉讼文书被告签收,再次送达文书时被告拒收,诉讼文书的内容不能有变化,只是对开庭时间作出调整的情形。其他情形则应严格按照民诉法规定进行送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