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某(女)和王某(男)于2013年8月登记结婚,婚后不久,李某发现王某和其同事刘某关系暧昧,为了维系家庭的稳定,王某和李某签订协议约定,如果一方出现背叛另一方的不道德行为,必须补偿对方10万元。协议签订后不久,李某在家中发现王某和刘某的不轨行为。2014年2月,李某诉至法院要求离婚,并要求王某按照夫妻忠诚协议支付其10万元。案件在审理过程中,王某同意离婚,但表示拒绝支付李某关于协议中约定的10万元。
[析案]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双方签订的夫妻忠诚协议是否有效。对此主要有两种观点,第一种观点认为,夫妻忠诚义务不是一种法律义务,而是一种道德义务。我国《宪法》规定了公民的人身自由不受侵犯,而夫妻忠诚协议中对人身自由的限制,本质上违反了《宪法》规定,因此夫妻忠诚协议无效。第二种观点认为,夫妻互相忠实属于婚姻双方当事人之间的当然义务。我国《婚姻法》没有明确禁止夫妻就忠诚问题进行约定,那么当事人作出的基于平等真实意愿又未损害他人利益且未破坏善良风俗的约定就应当是被法律所接受的。笔者同意第二种观点。
夫妻双方的忠诚协议可以看作是两个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人在平等自愿且未受任何胁迫的前提下作出的真实意思表示,夫妻双方自愿增设了关于身份关系的违约责任条款,没有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并且符合合同的有效要件,应当受到法律的保护。《婚姻法》规定夫妻之间有相互忠实的义务,使得这一道德义务上升到了法律义务的层面。夫妻忠诚协议赋予了夫妻忠实义务以具体的内容,使得原本抽象的忠实责任具有可诉性。夫妻互相忠实不仅是当今社会基本道德准则,而且已纳入法律的调整范围,成为一种法律义务。夫妻忠诚协议正是基于夫妻互相忠实道德义务的法律化,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双方的忠诚事宜作出的具体约定,当然具有法律效力。概而言之,夫妻忠诚协议既是符合婚姻的本质特征又是合乎法律道德的,因此不能完全将其排斥于法律之外。
因此,该夫妻忠诚协议有效,李某要求王某按照协议支付其10万元应获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