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年8月10日,李某(女)和王某(男)登记结婚,婚后夫妻感情一般。2013年9月3日,李某回家时发现王某和另一名裸体女子躺在床上,李某随即用手机拍下照片。2013年10月,李某向法院起诉离婚,并向法庭提供拍下的照片作为证据使用,请求法院判决准予离婚,并要求王某赔偿损失。王某辩称,该证据系侵害他人隐私权所取得,按照证据规则不能作为证据使用。
[析案]本案证据能否被采用产生分歧。一种意见认为,我国民事诉讼证据规则规定,以侵害他人合法权益或者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的方法取得的证据,不能作为认定案件的依据。这标志我国民事诉讼中确立了非法证据排除规则。本案中李某侵害了别人的隐私权,故该证据不能被法院采用。第二种意见认为,《婚姻法》规定,夫妻之间具有忠诚义务,配偶一方有权知道另一方是否存在婚外情,夫妻一方的知情权与隐私权发生冲突时,在婚姻关系中应优先保护知情权,故该证据合法有效,可以作为证据被法院采用。笔者赞同后种意见。
本案确实存在夫妻之间知情权和别人隐私权之间的冲突,涉案照片之所以能够作为有效证据被采信,系因为取证主体、手段和使用方式符合法律规定。夫妻之间具有忠实义务,夫妻一方有权知道另一方是否具有婚外情,该知情权只要是夫妻一方通过合法的手段取得且通过合适的方式展示即不构成对隐私权的侵犯。本案中,李某是在离婚诉讼中向法庭出示证据,而不是向社会散播,也不是在别人家中安装窃听设备取得,故并未侵害他人合法权益,具有合法性能够作为证据使用。由此可以看出,社会中普遍存在的“私家侦探”取得的证据不能作为有效证据使用,原因在于其取证主体、手段不符合法律规定,侵害了别人的合法权益,故不能作为证据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