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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据真伪由谁申请鉴定
作者:衡永金  发布时间:2015-02-04 09:55:57 打印 字号: | |
  村主任华某经常在邵某经营的百货店里购买物资,不定期结账。因华某近两年断断续续还账,有部分账不清。日前,邵某将华某起诉到法院要求其付钱。庭审中,被告华某拿出一张收条,上面记载邵某收到华某3000元,并有邵某签名。邵某认为自己未签过该收条,该收条为假证。法庭征询原、被告意见,双方皆不愿意申请鉴定签名真伪。

  [析案]申请鉴定该收条真伪的责任该由谁承担,一种意见认为,应该由原告承担。理由是被告已经提供了记载还款的事实并持有原告签字的收条,被告已完成自己的举证责任。原告否认该收条,应当证明该收条为假。第二种意见认为,应该由被告承担。被告提供的证据应当符合“三性”的要求,即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被告虽提供收条,但在原告否认该收条的情况下,被告的主张成为一个待证的事实,应由被告证明收条为真。

  笔者同意第二种意见。理由为:第一,被告并没有如第一种意见所说完成了举证责任。举证责任是指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收集、提供证据的义务,并有运用该证据证明所主张的事实的成立或有利于自己的主张的责任,否则将承担主张不能成立的风险。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若干规定》第2条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即当事人不仅要提出证据,还要对自己提出的证据加以证明其“三性”,除非对方自认。第二,从民事诉讼证明标准的角度看,也应该由被告申请鉴定。民事诉讼的证明标准是高度盖然性,即被告提供该收条,原告否认的情况下,还不能使法官形成“心证”,要确认该收条确实是原告所签,还需被告进一步提供证据。现原告对被告所举证据的真实性持异议,被告的举证责任尚未完成,被告须进一步举证证明该证据的真实性,即申请鉴定。如不申请,则承担举证不能的后果。
来源:江苏经济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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