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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宅漏水的责任认定
作者:王娟  发布时间:2015-02-04 09:57:11 打印 字号: | |
  丁某下班回家发现家中漏水,地板全部浸泡,遂打电话给自来水公司。后经自来水公司水电工排查,在厨房右上角瓷砖包裹住的下水管道旁边发现漏水点,漏水点为废弃的旧自来水管道,而且漏水是楼上住户万某私搭管道所导致。自来水公司以不在自己的服务范围为由,拒绝赔偿。后丁某诉至法院,要求万某和自来水公司共同赔偿损失5810元。自来水公司辩称,自己作为供水单位,对该起漏水情况,接到电话通知后,已组织人员上门查看原因,通过检查发现,原告家房屋渗水并非自来水公司主管道送水破裂或者接水错误所致,且该起侵权纠纷是一般侵权,按证据规则要求应是谁主张谁举证,谁侵权谁担责,因此,丁某对于自己财物受损及受损原因负有举证责任。

  [析案]本案被告自来水公司在对涉案小区楼房的自来水进行改水过程中,切断原旧水管,重新铺设进水管道至该小区各楼栋单元,并从各户直接接入,保证用户用水。被告万某私自接改水管,因用水不当致原告家废弃的旧自来水管道漏水,造成原告家财物受损,应承担一定的民事责任。被告自来水公司作为供水单位,在到原告家进行勘察后,发现原告家废弃的旧自来水管道漏水未进行及时处理,从而导致原告家侵害未得到及时停止,致原告家的损失扩大,同时,被告自来水公司在改水过程中未能将不用的管道清除或切断,成为导致本次漏水事件发生的原因之一。原告在发现漏水后将废弃的旧自来水管道拆除后未及时进行封堵,也是造成其损失扩大的原因之一,其自身也应承担一定的责任,故判决被告自来水公司和万某赔偿损失1937元。
来源:江苏经济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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