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案说法
沈某经陆某担保,向张某借款十万元,陆某在本案中承担的是连带担保责任。后因沈某下落不明,张某起诉时只起诉了担保人陆某。法院判令陆某向沈某归还十万元借款。现判决生效已经进入了执行程序。在执行过程中,张某发现沈某又出现了并且具有还款能力,遂要求执行沈某的财产。本案当如何处理?
[析案] 第一种意见认为,直接追加沈某为被执行人,并执行其财产;第二种意见认为,张某应另案起诉沈某,判决沈某还款后再执行;第三种意见认为,张某不能再起诉沈某,应由此案执行后,陆某向沈某行使追偿权。
笔者同意第三种意见。第一种意见显然是不正确的。沈某与张某之间的债权债务关系尚未经过审理确认,无生效法律文书支持,不能直接追加为被执行人。
第二、三种意见的争议在于债权人张某在起诉担保人的判决已经生效的情况下能否再起诉主债务人沈某。笔者认为不能。理由如下:第一,违反了一事不再理原则。本案无论是借款合同还是担保合同所指向的是同一标的,起诉的理由也是同一份借款合同。如果再起诉沈某还款,法院判决沈某归还张某十万元借款,那么就会出现两份还款的生效判决且两份都有执行力,张某岂不是获两份还款;第二,权利转移。张某起诉时本可以同时起诉沈某、陆某,但张某选择只起诉陆某并且法院已经作出判决。在判决生效之后,陆某就承担了向张某还款的责任,在承担责任之后有了向沈某追偿的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