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案说法
2014年7月,李某驾驶机动三轮车,将行人王某撞伤,车辆损坏。随后,公安机关经现场勘验,认定李某驾驶机动车未按操作规范安全行驶,且遇到雷雨天气没有降低行驶速度,负事故全部责任,王某不负事故责任。经鉴定,王某为五级伤残。李某的机动三轮车系借用,所有人为陈某,该车辆未依法投保机动车第三责任强制保险。同年11月,王某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李某和车主陈某连带赔偿各项损失246473元。
[析案]机动车所有人将其未依法投保交强险的机动车出借给他人使用,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车辆所有人与使用人的责任如何认定,一种意见是车辆所有人与使用人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另一种意见是车辆所有人与使用人在机动车第三责任强制保险伤残及医疗费赔偿限额范围内承担连带责任。
笔者赞同后者意见。理由如下:李某作为车辆借用人,在借用过程中实际控制车辆,对车辆运行风险负有防范和控制义务,其未能按照操作规范安全行驶,致使交通事故发生,造成王某受伤,应当向王某承担赔偿责任。而陈某作为机动车所有人和投保义务人,违反了《道路交通安全法》第17条规定的法定义务,未对肇事车辆投保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使受害人王某获得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赔付权利无法实现,存在一定过错。根据《侵权责任法》第49条规定,在借用情形下,机动车所有人对损害的发生有过错的,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根据《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若干解释》第19条规定,投保人和侵权人不是同一人,当事人请求投保义务人和侵权人在交强险责任范围内承担连带责任。因此,陈某作为机动车所有人和投保义务人,应在机动车第三责任强制保险伤残及医疗费赔偿限额范围内,与机动车借用人李某承担连带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