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彩票投注机器转让合同有效吗
作者:杨明辉 李艳  发布时间:2015-04-07 09:06:09 打印 字号: | |
  2013年7月,王某与陈某签订了彩票投注机器转让合同,双方约定将王某经营的彩票投注站的经营权及所有权转让给陈某,包括福利彩票和体育彩票终端机器。合同签订后,王某将投注站交付给陈某,陈某支付了转让费,双方在福彩发行中心进行了退机申请和增设投注站点申请,陈某也以业主名义参加了每次彩票会议。2014年底,陈某依据《彩票管理条例》第十六条 “彩票投注专用设备彩票销售机构所有,彩票代销者不得转借、出租、出售”的规定,认为双方签订的彩票投注机器转让合同为无效合同,要求王某退还全部费用。

  [析案] 是否适用《彩票管理条例》十六条规定是本案的关键。笔者认为,《彩票管理条例》不属于效力性强制性规定,不能成为合同无效的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四条规定: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第(五)项规定的“强制性规定”是指效力性强制性规定,只有违反了效力性强制性规定的,才应当认定合同无效。《彩票管理条例》第十六条规定,彩票销售机构应当为彩票代销者配置彩票投注专用设备。彩票投注专用设备属于彩票销售机构所有,彩票代销者不得转借、出租、出售。该规定是禁止单方的规范,是作为对该方当事人的“纪律条款”来规定的,不属于效力性强制性规定,故该条款内容属管理性强制性规定,不能成为合同无效的依据。

  综上,陈某主张与王某签订的彩票投注机器转让合同无效没有法律依据。
来源:江苏经济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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