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超标电动车无证驾驶应否担责
作者:衡永金 张华景  发布时间:2015-04-08 17:37:27 打印 字号: | |
  陈某驾驶电动车行驶至十字路口时,被王某驾驶的小汽车右转时撞倒。陈某当即被送往医院,交警部门勘验现场并出具交通事故认定书,但并未认定双方责任。陈某医疗后经鉴定为十级伤残。陈某将王某诉至法院,要求赔偿医疗费、残疾赔偿金等费用合计八万余元。庭审中,王某抗辩陈某驾驶电动车是超标电动车且是无证驾驶,应承担部分责任。陈某称目前电动车都没有驾驶证,不能因此要求自己承担责任。

 [析案]笔者认为,从两个方面考虑,超标电动车无证驾驶应该担责。第一,法律规定的层面看,2009年出台的《电动摩托车和电动轻便摩托车通用技术条件》中将设计时速20公里以上、重量在40公斤以上的归为电动轻便摩托车,纳入机动车管理。2012年9月1日实施的《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GB7258-2012)规定,时速在20公里以上、50公里以下,重量超过40公斤的电动自行车被作为轻便摩托车纳入机动车管理范畴。这两部技术性规定都将超标电动车纳入了机动车管理的范畴,机动车必须进行登记、上牌才能上路行驶。第二,从法院判决的引导作用来看,虽然现行仍然没有形成对超标电动车按机动车管理的制度。但是让超标的电动车驾驶者在事故中承担无证驾驶的责任,一是有利于社会上形成良好的交通环境,提高对他们的警示效果;二是配合相关部门即将出台电动车管理的制度;三是增强电动车驾驶者参加保险的意识。电动车伤人事故层出不穷,大部分的人都没有参加保险,受害人的权利很难得到保障。

 综上,笔者认为超标电动车无证驾驶应该担责应形成统一认识,在个案中由法官酌定双方应承担责任大小。
来源:江苏经济报
责任编辑:办公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