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子女间对赡养父母达成的协议是否有效
作者:王方敏  发布时间:2015-06-08 16:18:45 打印 字号: | |
  [案情]李先生年逾七十,有三个儿子、两个女儿。几年前,李先生的三个儿子签协议约定李先生的老房子给三儿子,承包地也给三儿子耕种,李先生由三儿子赡养,其他子女无需赡养老人。三个儿子同时在协议上签了字,协议上没有两个女儿的签字。现在,李先生患有比较严重的糖尿病,三儿子认为自己的负担太重,不愿意赡养老人了,其他儿子说协议约定由三儿子赡养,自己不用管老人。两个女儿说,农村的风俗习惯就是女儿不用赡养自己的父母,也拒绝赡养李先生。那么,三个儿子之间达成的协议有效吗?

  [析案]分析《婚姻法》第二十一条规定,“子女对父母有赡养扶助的义务。”《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第十四条规定,“赡养人应当履行对老年人经济上供养、生活上照料和精神上慰藉的义务,照顾老年人的特殊需要。赡养人是指老年人的子女以及其他依法负有赡养义务的人。”从以上法律规定可以看出,赡养父母是子女的法定义务,其不仅是儿子的义务,也是女儿的义务,李先生的女儿以农村的风俗为理由不赡养老人是违法的。

  《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第二十条规定,“经老年人同意,赡养人之间可以就履行赡养义务签订协议。赡养协议的内容不得违反法律的规定和老年人的意愿。”依据该规定,子女之间是可以就赡养义务进行分担,达成赡养义务分担协议。由于赡养的目的是为了父母愉悦的生活,因此法律硬性规定,子女提出的赡养方案要征得父母同意。李先生的三个儿子达成的赡养协议没有经过李先生同意,依法属于无效协议。其他两个儿子以有协议为由不赡养李先生也是违法的。另外,三个儿子达成的协议涉嫌处分李先生的个人财产和土地承包经营权。依据我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老年人对个人的财产,依法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子女或者其他亲属不得干涉,不得以窃取、骗取、强行索取等方式侵犯老年人的财产权益”。三个儿子处分李先生财产的行为属于无权处分,依据我国《民法通则》和《合同法》的相关规定,该行为无效。

  笔者认为,老年人的合法权益应当得到保护,子女不可以相互间的赡养协议来逃避自己的赡养责任。李先生应当通过合法的途径来保护自己的权益,可以找村委会督促,或者找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如果都无法解决的话,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要求五个子女履行赡养义务。
来源:江苏经济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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