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年3月,周某在村街道骑自行车时,被马某所驾小汽车撞到,周某当时并无大碍,只是感觉腿部受伤。在派出所调解下,周某与马某达成协议:“马某一次性赔偿周某医药费1000元,此调解为一次性调解,双方签字生效,之后不因此事再要求赔偿。”几天之后,周某感觉腿部不适,经医院检查才发现上次事故后腿部有骨折,于是,住院治疗花去医疗费1万元,并需休假3个月。周某遂再次找到马某,但双方协商未果。周某将马某诉至法院,要求撤销双方的调解协议,并承担后续的赔偿责任。马某辩称,双方对于赔偿问题经派出所调解已经达成一致协议并履行完毕,自己不应该再承担责任。
[析案]笔者认为,马某仍然应该赔偿周某损失。理由如下:一,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马某将周某的腿部撞伤,应当承担责任,虽双方在公安机关主持下进行了调解,马某已赔偿周某医疗费1000元,但几天后周某诊断出骨折与马某的侵权行为存在有因果关系,因此马某仍应赔偿周某后继发生的医疗费等损失。二、周某和马某在派出所调解下签订的调解协议出于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但协议签订后,周某发现骨折,医疗费远高出马某赔偿的费用,又造成了周某的误工损失。如维持双方协议的赔偿数额,则对周某显失公平。合同法规定,在订立合同时显失公平的合同属于可撤销合同。所以,本案应当撤销双方的调解协议,按原告周某的主张进行重新确定赔偿数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