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党建网站联盟

当前位置: 首页 > 法学实务 > 案例评析
多车撞人的赔偿责任分配
作者:江超  发布时间:2015-07-08 16:59:33 打印 字号: | |
  以案说法

  一日晚,甲醉酒后在路上行走,被乙驾驶的汽车后视镜别倒,就在乙停车查看的间隙,丙驾驶汽车压过甲,后面的丁紧急刹停,不料又被紧随后面的戊追尾,致丁车撞向甲。交警部门依法作出事故认定书:认定甲负事故的次要责任,乙、丙、戊负事故的主要责任,丁不负责任。甲被送往医院治疗,花费医疗费若干元,后经有关部门鉴定,已经构成伤残。甲遂诉至法院,要求以上四辆汽车承担赔偿相应责任。

  [析案]一、四辆汽车如何责任分配?

  乙丙戊实际上是无意思联络的分别侵权行为,所谓无意思联络的分别侵权行为,是指数个行为人事先并无共同的意思联络,而致同一受害人损害。其特征在于:一是须有两个以上的侵权行为人存在;二是数个行为人之间无意思联络;三是各行为共同造成受害人损害,缺少任何一个行为都不致产生损害。具体到本案中,乙丙戊三车分别实施侵权行为(车撞人)造成同一损害(致甲受伤)。反观事故本身,乙丙戊三车单独的行为都不足造成全部损害,因此三车不应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而是按各自的责任比例大小承担相应的责任,像本案中无法确定责任大小的,应该由三车平均承担赔偿责任。

  丁在该起事故中是无责的,因为其已经采取制动措施,也没有致甲受损,而是被后车追尾冲撞致甲受伤,根据侵权法规定: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丁无过错,因此不需要承担侵权责任。

  二、本案赔偿责任如何分配?

  《道路交通法》规定: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的部分,按照下列规定承担赔偿责任: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有证据证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有过错的,根据过错程度适当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赔偿责任。丁虽无过错不需要承担侵权责任。但根据上述规定,丁车投保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的保险公司应在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如果乙丙戊均投保交强险,则乙丙丁戊四车的保险公司应该在交强险范围内承担责任。对于超出交强险的部分才按照各自的责任大小划定赔偿范围。
来源:江苏经济报
责任编辑:办公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