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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一方私自赠与 第三人应否返还财产
作者:衡永金  发布时间:2015-07-22 09:26:21 打印 字号: | |
  2008年9月,胡某的丈夫陈某和薛某产生不正当关系。2012年3月,薛某购置一套三室居房产,合同签订的同时,陈某从其银行卡上汇款90万元至该房产公司。2012年4月,胡某发现家中的存款发生变化,经多方打听到双方的婚外情及购房一事,起诉至法院,主张陈某擅自处分夫妻共同财产赠与薛某的行为无效,请求薛某返还购房款或房屋。薛某表示,这套房屋是陈某给予自己的“青春补偿费”,其与陈某交往时,陈某答应要与她结婚,可两人交往三年来,陈某一直说离婚就是不离,而她不能再耽搁了,所以决定与陈某分手,陈某答应分手前给她买一套房子作为补偿。另外,即使涉及到陈某与妻子胡某的共同财产处分,陈某也应占有共同财产中的一半,因此,属于陈某那部分的赠与是有效的,即使返还也只能返还90万元的50%,而妻子胡某则坚持全额返还。

  [析案]本案胡某能否要求薛某返还全部财产?第一种意见认为,当事人自愿达成的财产赠与合同,当事人只要处分的是其个人财产,应当认为有效。第二种意见认为,婚外同居者的赠与,有损公共秩序、善良风俗。根据民事法律行为的价值和法律保护的价值取向,这类赠与应当归于无效。第三种意见认为,陈某与薛某发生不正当关系,是在婚姻关系中的有过错当事人。陈某自愿赠与薛某财产,如果由其妻子全部要回,陈某在此案件中是最大的获利者,对薛某明显不公,有失公平。根据公平原则,不能全部返还。第四种意见认为,根据物权法的规定,处分共有的不动产或动产应当经全体共有人同意。夫妻一方将共有财产赠与他人属于对共有财产的处分,因未经配偶同意,故处分行为无效,赠与人的配偶向法院主张返还的,应予支持。

  笔者同意第四种意见。笔者认为,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共同财产是一个不可分割的整体。被告陈某用夫妻共同财产以第三者的名义购买房屋,严重损害了原告的财产权益。被告薛某明知陈某有妻子,但仍然保持与被告陈某的不正常往来,其行为有违公序良俗原则。同时,被告薛某取得商品房亦非属善意的取得,故被告陈某以购买房屋的形式赠与薛某房款的行为应属无效,被告薛某应当返还不法取得的房款90万元。
来源:江苏经济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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