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来,试乘试驾活动成为汽车销售上的常规销售手段,也是销售者购车前必不可少的环节,但也成为交通事故发生的隐患。
试驾者与汽车销售商某4S店在试乘试驾前签订了试乘试驾的协议,协议中,汽车销售商为控制风险,约定对试驾者造成的事故责任由试驾者自行承担。如果试乘试驾过程中发生交通事故,该免责条款是否有效,形成了两种观点:一种观点认为,试驾者作为成年公民,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其在试乘试驾协议上签名确认,且未有证据证明存在胁迫的情形,故该协议为试驾者的真实意思表示,应认定有效。另一种观点认为,汽车销售商所拟定的试乘试驾协议大多数刻意回避自身的责任,加重试驾者的责任,属“霸王条款”,应认定无效。
笔者认为,试乘试驾过程中,发生交通事故的责任应从以下两方面考虑:
首先,如果在试乘过程中发生交通事故造成试乘人损害的,试乘人请求提供试乘服务者的4S店承担赔偿责任的,应予支持。如果试乘人有过错的,应当减轻提供试乘服务者的4S店的赔偿责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8条规定:“机动车试乘过程中发生交通事故造成试乘人损害,当事人请求提供试乘服务者承担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试乘人有过错的,应当减轻提供试乘服务者的赔偿责任。”
其次,机动车试驾过程中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的,由驾驶人承担赔偿责任;提供试驾服务的一方对损害的发生有过错的,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虽然,试驾者在试驾前一般会同汽车经销商签订订车协议,但该试车协议中的法律参与人是汽车经销商和试驾者,并不能对事故受害者产生约束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