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马某驾驶出租车,沿北某路由西向东行驶,至有交通信号控制的北某路与东某路交叉路口时,与高某驾驶的人力三轮车发生碰撞,造成高某受伤、两车损坏的交通事故。经公安机关交警部门调查,无法查明高某发生交通事故时的行车路线,也无证据证明马某或高某违反交通信号灯的规定,无法确定事故责任。
该案中,如何确定各方当事人的民事责任,在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的案件中,对事故责任无法认定的情况下,应适用哪种规则原则。对此,一种观点认为应该适用公平责任原则;另一种观点认为应该适用过错推定原则。
笔者认为,对于交警部门未能或不能作出交通事故认定书的情况下,应从以下几方面来考虑:第一,交警部门未能作出交通事故责任认定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现场勘查笔录等相关证据,并依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规定,确定各方的民事责任。第二,行人与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后,职能部门对双方引发事故的责任无法认定时,应适用过错推定原则,即如机动车车主或驾驶人不能证明损害的发生自己没有过错,就从损害事实的本身推定加害人在致人损害的行为中有过错,并为此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如受害人存在过错,根据过失相抵原则,可适当减轻致害方的赔偿责任。第三,无法确定机动车碰撞的交通事故责任的,由未尽注意义务且对周围环境危险性较大、风险控制能力较强的一方,对损害的后果承担赔偿责任。第四,机动车交通事故双方均存在过错,但因未在事故现场及时报警,致使事故现场证据灭失无法进行事故责任认定的,应推定双方承担事故的同等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