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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产刑案件执行难成因及对策
作者:何春新  发布时间:2015-08-19 10:15:50 打印 字号: | |
  97刑法实施以来,财产刑适用范围不断扩大,进入执行程序的财产刑案件大幅上升。以笔者所在基层法院为例,2015年1-7月,受理罚金刑执行案件达93件,总标的逾200万元。对该类案件统计分析发现,财产型案件执行难的成因主要有以下几点:

  一是联动意识淡薄,错失时机。公安、检察侦办部门重刑事侦查轻财产查控,给了被告人及亲朋较长时间用于隐藏、转移财产或犯罪所得,待案件进入法院后,被告人财产已被转移或无法查清。再如,由于法律规定不完善,监狱、看守所等单位也只是担负着执行有期徒刑、拘役等人身强制措施的职责,对财产刑执行处于不能问、不想问的境地。二是刑事法官重主刑轻附加刑。刑事实践中,少数刑事法官认为,打击犯罪才是刑事审判的意义所在,财产刑只是附加刑,能到位最好,执行不到也无所谓。在这种心理的暗示下,对罚金等附加刑追缴力度不大,让被告人产生侥幸心理,拒不缴纳。三是传统“花钱消灾”错误认识使然。目前,被告人普遍还存在着“坐牢就不花钱,花钱了就不应坐牢或应少坐几年牢”的错误认识,把罚金等附加刑的执行作为与法官争取少判主刑的讨价筹码。在量刑越来越规范的当今,被告人发现交了钱与减刑关系不大后,遂拒绝履行。四是法院内部职责不明,延误执行。长期以来,财产刑游离于法院的大执行体制之外,案件多年积压在刑庭不交出去,但刑庭重心根本不可能放在财产刑的执行上,执行局又未接手该类案件,导致此类案件实际处于无人过问的“低压”状态,形成坏的示范效应,让被告人滋生了“不交也没事”的心理。五是执行难的大环境导致。被执行人处于服刑状态、刑满释放后人下落不明、无可供财产执行、限制惩戒措施威慑力不够等,都造成了财产刑案件的执行难。

  针对上述成因,笔者建议从以下几个方面着手,切实缓解财产刑案件执行难。一是建立联动机制。法院主导,公安、检察、司法机关参与的,有具体操作内容的财产刑执行联动机制是缓解财产刑执行难的根本之策。赋予公安、检察机关在侦查、公诉等阶段的财产处置权限,增强办案人员对被告人财产的查控意识,用足用准措施,查清、控制好被告人财产,为提高财产刑案件执行率做好前期准备。监狱等司法机关应承担督促服刑人员自觉履行财产刑的主动性。二是法院内部明确职责。要将财产刑在刑事审判中的主动履行率作为考核刑事法官的一个指标,改变刑事法官重主刑轻附加刑的错误做法。对刑事审判中未主动履行的,要及时移交执行局,纳入法院大执行体系,实施强制执行。三是强化威慑机制建设。进一步探索、完善信用网络等全社会层面的执行威慑机制,让不履行法院生效判决者寸步难行。对故意转移财产、逃避债务,制造无财产可供执行假象,开展法制宣传教育,明确协助义务人,多措并举促动相关责任人自动履行义务。
来源:江苏经济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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