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户口簿登记“已婚”的效力
作者:衡永金  发布时间:2015-09-22 11:19:25 打印 字号: | |
  朱某生于1979年10月5日,程某生于1967年11月4日。1993年春天两人相识,同年夏天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1994年8月14日生一女,1996年5月18日生一子。双方至今没有领过结婚证。2015年8月18日,朱某起诉到法院,要求与被告离婚。提交到立案处的证据有身份证、公安机关出具的户口簿复印件一份(户口簿上记载了朱某、程某及两个子女的信息)、村委会证明一份(证明上述同居、生育子女及没有领取结婚证的情况)。

  [析案]对于本案应立案案由是离婚纠纷还是同居关系纠纷有两种意见:第一种意见认为,本案应属于离婚纠纷。原、被告在1993年夏天,也就是1994年2月1日之前同居生活,并且出具的户口簿上登记的婚姻状况为“已婚”,宜认定为事实婚姻,按离婚纠纷处理。第二种意见认为,本案应属于同居关系纠纷。原告朱某于1979年10月5日出生,至1993年与被告同居生活时仅14周岁,尚不符合结婚的实质要件。虽然户口簿上登记的婚姻状况为“已婚”,但户口簿为公安机关出具,不具备确认婚姻关系最终效力的能力,所以应定为同居关系纠纷。笔者同意第二种意见。

  根据婚姻法司法解释一第五条,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以前,男女双方已经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按事实婚姻处理,如果不符合结婚的实质要件的,不能按事实婚姻处理。但本案重点应讨论的是公安机关出具的户口簿登记为“已婚”的效力如何。

  居民户口簿,是指登记住户人员姓名、籍贯、出生年月日等内容的簿册,全面反映住户人口个人身份、亲属关系、法定住址等人口基本信息的基本户政文书。户口簿具有证明公民身份状况以及家庭成员间相互关系的法律效力,是户口登记机关进行户籍调查、核对的主要依据。户口簿是由公安机关出具的文书,其上面的信息主要作用是户籍调查及核对,对于其记载的情况并不具有最终的决定权。

  民政部门及法院可以对公民婚姻状况作出法律认可的最终结果。公民关于婚姻状况的争议,公安机关出具的户口簿只能作为辅助证据,有效的婚姻状况只能通过民政部门或者法院才能认定。

  综上,在此案中,户口簿上登记的“已婚”状态并不能使该案形成离婚诉讼,只能按照同居关系纠纷处理。
来源:江苏经济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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