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年刘某请房某帮助托运船舶,托运途中房某被机器夹到右手,造成右手伤残。房某认为其与刘某系雇佣关系,起诉至法院,要求刘某承担赔偿责任。
[析案]分析本案,形成两种意见:一是,房某与刘某系雇佣关系,刘某以一定的金钱报酬雇佣房某帮其托运船舶,托运过程中造成房某手部受伤,其应当承担赔偿责任。二是,房某完成一定的劳动成果,刘某根据其劳动成果给付相应报酬,符合承揽合同的构成要件,刘某对房某的损伤不承担赔偿责任。笔者赞同第二种意见。
雇佣合同与承揽合同的区别在于:第一,承揽合同中双方处于平等的地位,而雇佣合同中雇佣者处于支配地位;第二,承揽合同的工作时间较为短暂,雇佣合同工作时间较长;第三,承揽合同中承揽人一般自带设备和工具,而雇佣合同中雇佣人提供工作场所、设备以及工具;给付报酬时,承揽人一次性结算,雇佣人通常分周期给付报酬。
本案中,房某自带船舶为刘某托运船舶,双方约定托运完成后一次性给付报酬。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五十一条第一款规定,承揽合同是承揽人按照定做人的要求完成工作,交付工作成果,定做人给付报酬的合同。本案双方约定内容契合承揽合同,刘某对房某所受损伤不承担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