宋某驾驶变型拖拉机行驶时,撞死退休后打零工人员严某,公安机关认定宋某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后严某之妻陈某及其两成年子女以机动车交通事故赔偿为由,向法院提起诉讼。
[析案] 《婚姻法》规定了夫妻之间相互扶养的义务,但并未明确何种情形下夫妻一方需要扶养,特别是已退休一方是否仍对无经济收入又丧失劳动能力的另一方继续承担扶养义务无法律规定,司法实践中做法不一。笔者认为,法院应综合权衡当事人双方利益,从保护生活困难一方的生存利益出发,准确适用该法条规定,并力争做到公平、合情、合理。
根据相关规定,要求给付扶养费的一方,只有在需要扶养时,才能行使要求对方给付扶养费的请求权,而所谓的“需要扶养”是指行为人无独立生活能力(包括丧失劳动能力),无固定收入,缺乏生活来源以及年老、患病等因生活能力的削弱所致的收入减少,不能维持当地群众一般生活水平。这种扶养义务基于婚姻关系而产生,随着婚姻关系的结束而终结,当扶养需要消除时,扶养义务就消灭;当扶养能力丧失时扶养义务就免除,其中扶养能力是承担扶养义务的基础。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九条第(三)项,女性公民年满五十五周岁即可推定为丧失劳动能力,陈某即属于此类。但如何确定其无其他生活来源呢?本案中,陈某系农村村民,虽有一定的土地,但其土地收入不足以维持其基本生活,日常生活所需主要依靠严某的退休工资、打零工收入以及两成年子女的赡养,这里涉及两成年子女对陈晓云的赡养以及是否能足以达到生活需求的问题,从庭审材料看,两成年子女作为一般收入居民,所尽的只是普通家庭的一般性赡养责任,无法确认此赡养义务已足以达到陈某生活需求,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47条规定,侵害他人身体致人死亡或者丧失劳动能力的,依靠受害人实际扶养而没有其他生活来源的人要求侵害人支付必要生活费的,应当予以支持,其中的“无其他生活来源”是指“除子女赡养外无其他生活收入的情况,包括虽有收入但不足以维持本人生活的城镇和农村居民”。就陈某个人而言,其不符合夫妻扶养义务的免除条件,而是符合“无其他生活来源”情形。因此,严某所应承担的扶养义务不因陈某达到退休年龄而免除,其两个成年子女对其所尽的赡养义务,不影响其获得被扶养费。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八条第二款规定,被扶养人还有其他扶养人的,赔偿义务人只赔偿受害人依法应当负担的部分。从陈某的个人情况看,作为其近亲属的丈夫和子女均有扶养的权利和义务,就义务的内容来说,严某承担的是夫妻之间的扶助义务,其子女承担的赡养义务,两种义务是一种互补,属于不同的法律关系,受不同法律规范的制约,不能因子女承担赡养义务有存在而导致丈夫承担夫妻之间扶助义务的丧失,但死者所应承担的扶养义务只是其本应承担的部分,其余部分仍应由子女承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