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家出走五年,回来离婚却被要求支付五千元?近日,淮安区人民法院少年审判家事庭近日公开审结了该起离婚案件。
吕女士和胡先生于1991年举行结婚仪式并共同生活,婚后生育二子。婚后因琐事不断,俩人不断发生争吵,导致感情破裂。五年前,吕女士不堪忍受家庭矛盾,于是离家出走。2017年6月28日,吕女士来淮安区法院立案请求离婚。
开庭的时候,被告胡先生提出要求吕女士支付其离家出走五年里其子的抚养费。吕女士一开始表示不能理解,认为当时双方并没有离婚,不需要支付抚养费。案件承办法官高勇发现吕女士离家出走的时候,其子并未年满十八岁,并且正在上高中。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二十一条之规定,父母对子女有抚养教育的义务,子女对父母有赡养扶助的义务。父母不履行义务时,未成年的或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有要求父母付给抚养费的权利。因此吕女士即使离家出走,也应当支付其未能年的儿子抚养费。高法官给吕女士详细解释了该法律条文,吕女士知道后表示愿意支付相关的费用,因为毕竟这是她应尽的义务,而且也是她这五年来对儿子的补偿。
最终经高法官的调解,吕女士和胡先生双方达成调解协议,自愿离婚,并且由吕女士支付五千元抚养费。高法官提醒大家,抚养费不只是离婚后需要承担,婚姻存续期间父母对子女也有抚养教育的义务。结婚不容易,且行且珍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