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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说法】自家失火反而要求被烧的楼上住户赔偿,这是为哪般?
作者:张锦武 衡永金  发布时间:2019-07-31 10:55:57 打印 字号: | |

   鲍某在淮安区某商场经营灯具店,2019年4月的一天,他的店铺突发火灾,烧毁不少商品,损失较重。更为糟糕的是,这场火灾还将其上层两户的店铺部分财产烧毁,给他人造成损失。事发后,淮安区消防救援大队出具《火灾事故认定书》认定火灾事故原因为不排除电器线路故障造成火灾发生。随后,鲍某将其楼上被烧的两户董某、张某诉至法院,要求两人赔偿自家店铺损失38万余元。

      原来在此之前,鲍某曾多次向物业反映楼上两户房屋漏水,浸泡其灯具店的吊顶,还经常导致其店铺跳闸。鲍某多次要求楼上两户进行维修,均未能实现。此次火灾正好发生在一次跳闸后,故鲍某认为楼上两户漏水是导致火灾发生的原因,要求他们承担全部的赔偿责任。

在诉讼过程中,董某、张某对鲍某提起反诉,要求其赔偿火灾造成的损失。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承办法官认真审查各方证据并根据《火灾事故认定书》认定的事实,认定鲍某要求董某等赔偿证据不足。《认定书》中认定的不排除电器线路故障造成火灾发生的事故原因并不能与房屋漏水存在法律上的因果关系。而因为火灾的发生对楼上两住户造成了一定的损失,因此鲍某还得为此进行赔偿。

      经过法官对鲍某多次释明法律法规,最终鲍某同意赔偿董某等25000元损失,调解结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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