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陪护人员医院摔伤,谁之责?
作者:翟琪  发布时间:2019-08-09 16:27:46 打印 字号: | |

本来是到医院陪护自己家人的,没想到家人病愈出院,自己却住进了医院,是怎么回事呢?近日,69岁张某因为一起健康权纠纷将淮安某医院告上了法庭。

2018年12月13日下午,张某妻子赵某因癫痫在淮安某医院处住院治疗,张某作为陪护人员陪同。同日晚22时10分左右,赵某突然病发,张某按医院病房的呼叫铃后,因值班护士在其他病房处理事情,担心妻子病情的张某遂离开病房去找值班医生。张某找到值班医生后,在返回病房过程中,不小心踩到病房走道上的果皮摔倒,髋部剧烈疼痛。2018年12月14日,因伤情严重,张某在该医院住院治疗,并进行右侧全髋关节置换术。2019年1月6日,张某经治疗后出院,共用去医疗费等各项费用17730元。2019年1月2日,张某诉至法院,要求淮安某医院赔偿原告医疗费17730元。

2019年1月23日,该案在淮安市淮安区法院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张某认为,自己受伤是由于淮安某医院的医护人员在原告按铃后,未及时处理,且该医院关闭走廊灯光,光线昏暗,医院的清洁人员未及时清理走廊上的葡萄皮,导致自己摔伤。淮安某医院辩称,医院的病区24小时有人值班,张某按铃后,医院病区医生或护士会及时处理的,张某自身年岁已高,应当在病房陪护病人,而不应自行去找医生,对张某的损伤,医院不应当承担责任。

法院经审理认为,本案争议的焦点是医院是否应对陪护人员承担安全保障义务。根据《侵权责任法》第三十七条第一款规定:宾馆、商场、银行、车站、娱乐场所等公共场所的管理人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依据该规定,医院作为公共场所的管理者在经营时,应为患者或陪同人员提供安全的就诊环境,对病房走道上的果皮等可能影响病人或陪护人员通行的物品,应当做到及时清理、确保安全。由于医院对张某及妻子赵某住院病房走道上的果皮未及时清理,导致张某受伤,医院作为管理者,依法应当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而张某在病房走道上行走时,也应对地面情况尽到注意义务,因此对造成自己的损伤,张某应当承担主要民事责任。综合本案实际情况,法院确定由淮安某医院对张某的损失承担35%的赔偿责任。张某自行承担65%的责任。最终,法院确定由淮安某医院对张某医疗费损失承担6204元,张某自行负担11526元。目前该判决已生效,双方当事人均服判息诉。

患者入院就诊,陪护人员或探访住院患者的家属在医院不小心滑倒摔伤的类似的案件频频见诸报端,给医院敲响了警钟。“人的安全乃是至高无上的法律”。医院作为对外从事医疗活动的机构,对进入医院的公众均附有安全保障义务,而不是仅及于患者。医院因疏于安全保障致受害人损害发生,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医院对其室内的地面材质、升降起伏状况和湿滑程度等环境设施应有充分了解,并通过设置警示标志、人员提示和辅助、及时清洁干燥地面等恰当的管理措施消除隐患。同时,医院就诊人员较多,人流量大,病人在选择陪护家属时也应当尽量选择身体状况较好的陪护人员,必要时可以聘请专业的护工,避免意外情况的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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