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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释法】为泄愤竟偷骨灰,损人不利己被判刑
作者:华蓉 李戈  发布时间:2019-09-04 16:49:40 打印 字号: | |

两人相识多年,却因别人挑唆而心生罅隙,为报复对方,竟动起了挖骨灰盒的念头。近日,淮安区法院公开开庭审理了该起盗窃骨灰案。

杨某与王女士是多年前在一次庙里帮别人做“法事”的时候认识的,后两人经常一起合作,王女士负责主持“法事”,杨某则召集十来个人过去“念经”。多年下来,双方配合默契,鲜少有矛盾,杨某更是认了王女士夫妇为“干爹干妈”。

时间长了,粥少僧多,其他做这些事的人起了心思,也想在这里面分一杯羹。有些人便开始离间二人,说得多了,杨、王二人心里也就慢慢听了下去。王女士做“法事”的时候有意识的疏远杨某,几次下来,杨某心里不平衡了。

钱挣得少了,还经常被手下人念叨,杨某心里的一股气一直憋在心里下不去。20193月,王女士的丈夫,也就是杨某的“干爹”去世了。看着悲痛欲绝的王女士,杨某的心理逐渐产生了一个报复的念头。

3月底的一个夜里,杨某趁人不备,驾驶电动三轮车来到王女士丈夫墓前,采取暴力踩踏墓地大理石的方式将骨灰盒盗走,并藏在了自家后面的小屋里。

几日后,王女士及家人在扫墓时发现骨灰被盗,遂怀疑是杨某所为,前去对峙却遭到否认。虽然打发走了王女士一家,但杨某内心却是极度不安,他把骨灰盒拿给了双方都相识的一位朋友,请他帮忙偷还回去。

不久,他就接到公安民警的传唤,原来王女士一家已经报了警。在第一次供述的时候,杨某否认了盗窃骨灰的事实,仅隔十几分钟,他又推翻了之前的供述,承认了自己的犯罪事实。

法院认为,杨某为泄愤报复,秘密窃取他人骨灰,其行为已构成盗窃骨灰罪,最终被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

    法官提醒:骨灰同尸体一样是人们祭奠亡灵、寄托哀思的重要对象,理应受到法律的保护。盗窃骨灰同盗窃尸体、尸骨一样,一向被人们视为对死者的亵渎,对我国善良民族习惯和传统的侵犯。不仅严重伤害社会风化,且容易引起群众之间的矛盾,酿成大的冲突,具有较大的社会危害性,应依法予以惩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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