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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宣传月】洗澡摔出十级伤残,谁来担责?
  发布时间:2023-05-23 14:49:02 打印 字号: | |


小王到洗浴中心洗澡,却不慎摔倒在浴池台阶上,造成肋骨骨折,经鉴定构成十级伤残。小王能否要求浴室来赔偿他的损失?


    一天下午,小王照例来到自家楼下洗浴中心洗澡,正当他从泡澡池出来准备搓澡时,不慎摔倒在泡澡池的二层台阶上,造成肋骨骨折,经鉴定构成十级伤残。小王认为洗浴中心没有尽到安全管理义务,事后也没有积极赔偿,一怒之下将洗浴中心起诉至淮安区法院,索要各项赔偿合计16万余元。

    庭审中,洗浴中心辩称,地面铺设的是防滑地砖,已在门口及洗浴区多处张贴安全提示标语,小王摔倒是因为其自身原告,洗浴中心不应当承担责任。同时,浴室管理人员还提交了数张墙面张贴安全提示标语的照片作为证据。

    双方各执一词,为了厘清事实真相,办案法官依职权调取事发当时接处警视频记录。通过仔细观看,发现事发时洗浴中心并未张贴任何安全提示标语,其当庭提交的照片系事后补贴。



    法官又来到浴室现场勘查,发现洗浴中心泡澡池第二层台阶并未铺设防滑地砖,极易发生滑倒事故。



    因此,法院经审理认为洗浴中心作为经营场所,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应当承担一定责任。同时洗浴中心作为特殊场所,消费者自身应当尽到高于一般的注意义务。最终判决洗浴中心承担30%的赔偿责任。判决后,小王及洗浴中心均未上诉。



法官提醒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八条规定,宾馆、商场、银行、车站、机场、体育场馆、娱乐场所等经营场所、公共场所的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本案中,洗浴中心作为经营场所应当积极采取措施尽到安全保障义务,而小王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应当充分预见洗澡时可能发生的危险,进而采取高度的注意义务,但因小王未尽到注意义务致其受伤,对自己损害后果的发生承担主要责任,洗浴中心因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应对小王的损失承担次要责任。






 
责任编辑:政治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