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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5特辑】淮安区法院保护消费者权益典型案例(二)
  发布时间:2024-03-15 09:24:58 打印 字号: | |




基本案情



原告张某系某小区房屋业主。2018年7月,张某与被告某建筑装饰设计公司签订《家庭居室装饰装修工程施工合同》一份,合同约定:“工程地点,工程期限100天,开工日期2018年7月28日,竣工日期2018年11月8日。合同价款88000元。…违约责任:由于乙方原因造成工期延误,按人民币伍拾元/天向甲方支付违约金,等等。”合同签订后,被告完成了部分施工。原告认为被告施工多处不合格且严重延迟交付,遂诉至法院要求被告支付维修费4577.07元、延期交房费用50000元。



裁判结果



法院审理认为,根据原、被告签订的合同约定:“工程期限100天,开工日期2018年7月28日,竣工日期2018年11月8日。违约责任:由于乙方原因造成工期延误,按人民币伍拾元/天向甲方支付违约金。”案涉工程应于2018年11月8日竣工,但根据被告答辩,直至2022年3月1日被告仍在解决原告房屋存在的问题,且法院于2023年2月14日勘验现场时案涉房屋尚存在部分质量问题。对此,被告作为承揽人应当承担延期完工的违约责任。结合工期延迟的具体情况和法律对违约金数额的限制,法院判决被告建筑装饰设计公司承担张某各项损失合计4.4万余元。




法官说法




王雪洁:

淮安区法院民一庭法官助理

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本案中,因被告装修存在质量问题导致案涉房屋迟迟未能交付,原告主张延期交房费用,结合合同中约定违约金,考虑到案涉房屋是学区房,原告一直未能入住确有损失,法院对该项费用予以支持。家庭装修中,对延迟交付导致的延期损失认定较为困难,主要是消费者难以举证实际损失,本案结合合同约定,从案涉房屋实际情况出发,支持了原告关于延期交房费用的主张,保护了消费者权益。






 
责任编辑:政治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