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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小吃店烫伤,谁之过?
  发布时间:2024-07-08 16:02:08 打印 字号: | |
基本案情

一天中午,张某在杨某经营的小吃店就餐。期间,张某因口渴,询问是否有水,杨某示意让张某自己倒水。张某刚提起热水瓶准备倒水时,热水瓶底部脱落,致使张某两腿被严重烫伤。小吃店工作人员立即安排车辆送张某至医院就诊,并垫付了2400元。后张某住院治疗18天,花去医药费18698.76元。经鉴定,张某的烫伤不构成伤残等级,但仍需定期创面换药、抗疤痕治疗、复查治疗,产生误工、护理等费用。张某多次就赔偿费用与杨某协商未果,遂向淮安市淮安区人民法院起诉,要求小吃店及其经营者杨某承担医药费、伙食补助费、营养费、护理费、误工费等合计53538.76元。

裁判结果

淮安市淮安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宾馆、商场等经营场所、公共场所的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本案中,杨某作为小吃店经营者,应当尽到安全保障义务,其提供的热水瓶底部松动脱落,造成张某烫伤,存在一定过错。张某作为消费者,在触碰热水瓶等具有一定危险性物品时,亦应特别注意、警惕。综上,杨某承担主要责任,张某对自身损害后果承担次要责任。一审判决后,张某、杨某均未提出上诉,一审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

典型意义

小吃店虽小,属于自雇谋生,亦属于经营场所。《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十八条规定,对可能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商品和服务,应当向消费者作出说明和明确的警示,并说明和标明正确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方法以及防止危害发生的方法。

小吃店作为经营主体要为消费者提供安全放心的消费环境,积极履行安全保障义务,一旦经营场所存在安全隐患或提供的物品存在危险等,造成消费者损害的,都应承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所产生的法律后果。

在小吃店就餐者,亦属于消费者,有权享受消费者的合法权益。该案判决对消费者亦有警示教育意义。消费者也要注意消费环境,履行必要的注意义务,在接触危险性物品时,亦应尽到比平常更多的注意、警惕义务,避免发生意外。 

供稿|董桂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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