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党建网站联盟

当前位置: 首页 > 新闻中心 > 图片新闻
物业公司未及时整改瑕疵问题,物业费可以少交吗?
  发布时间:2024-07-10 16:06:15 打印 字号: | |

业主与物业签订了《物业服务合同》,约定了双方的权利和义务。但业主却发现,物业的服务有瑕疵,并未能及时改进,业主有权利要求减少物业费吗?


案情简介


某物业公司与业主甲签订了《物业服务合同》,合同对小区环境卫生、绿化养护、装修管理服务、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的日常维护保养等物业服务内容和服务标准作出了明确约定,因业主甲未能按照合同约定缴纳物业费用。物业公司遂诉至法院,请求业主甲支付合同约定的全部物业费用及违约金。

审理中,业主甲辩称,物业公司减少物业服务内容、降低物业 服务质量和标准,长期未按物业前期服务标准履行合同。物业在服务过程中,对小区垃圾清运不及时,卫生环境差;小区消防、公共照明、电梯、监控、排污等公共部位和公共设施没有维修保养或者维修保养不及时,部分公共设施老化不能正常工作;原告因提供的物业服务质量差,被某部门在发布网上批评信息,因此物业向业主收取物业费用应该相应扣减。


法院判决


淮安区法院结合双方提供的证据和现场勘查情况,认为建设单位依法与物业服务企业签订的前期物业服务合同,以及业主委员会与业主大会依法选聘的物业服务企业签订的物业服务合同,对业主具有约束力。且原告在履行物业服务合同义务过程中,确实存在存在部分未及时整改的服务质量瑕疵问题,并未严格按照双方签订的《物业服务合同》所约定的内容履行自己的义务,遂判决业主甲按《物业服务合同》约定的物业费缴纳标准的90%支付物业管理费用。


法官说法


业主及时缴纳物业服务费用是维持物业公司运营,维护业主自身享受高水平物业服务的必要条件。物业服务是一个动态过程,在人口大量聚集的社区,不能因某个环节出现瑕疵就全盘否定整体和长期的服务水平。但是,如果物业公司对不符合合同约定质量标准的瑕疵问题不予及时整改,则应认定其没有全面履行物业服务合同义务,业主有权主张相应减少物业费用。


相关法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 力的若干规定》 第一条第三款 民法典施行前的法律事实持续至民法典施 行后,该法律事实引起的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民法典的规定,但 是法律、司法解释另有规定的除外。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五百零九条第一款 当事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全面履行 自己的义务。 

第五百七十七条 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 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 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第九百三十九条 建设单位依法与物业服务人订立的前期 物业服务合同。以及业主委员会与业主大会依法选聘的物业服务 人订立的物业服务合同,对业主具有法律约束力。 

第九百四十四条 业主应当按照约定向物业服务人支付物 业费。物业服务人已经按照约定和有关规定提供服务的,业主不 得以未接受或者无需接受相关物业服务为由拒绝支付物业费。业主违反约定逾期不支付物业费的,物业服务人可以催告其 在合理期限内支付;合理期限届满仍不支付的,物业服务人可以 提起诉讼或者仲裁。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六十五条 基层人民法院和它派出的法庭审理事实 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争议不大的简单金钱给付民事案件,标的额为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上年度就业人员年平均工资百分 之五十以下的,适用小额诉讼的程序审理,实行一审终审。基层人民法院和它派出的法庭审理前款规定的民事案件,标 的额超过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上年度就业人员年平均工资百分 之五十但在二倍以下的,当事人双方也可以约定适用小额诉讼的 程序。

供稿|陈婷


 
责任编辑:政治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