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年8月,朱某为其女儿报名了某游泳培训中心,并与A公司签订了培训合同,学费6888元,共计55课时,并于签约当日将费用交给A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后A公司在未告知店内会员的情况下将店铺转让给了B公司,之后B公司接纳了朱某到店消费,继续履行了朱某与A公司签订的培训合同。但B公司在经营一段时间后,人去楼空,朱某还余38课时未上,遂向法院起诉要求B公司退还剩余课时费。
淮安市淮安区人民法院审理认为:根据《江苏省预付卡管理办法》第6条第2款规定,经营者应当依法开展预付卡经营活动,其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经营者发行、兑付预付卡应当遵循诚信原则,保障消费者合法权益。消费者有权要求经营者依照法律规定和合同约定提供商品或者服务、在购买和使用预付卡时应当注意防范风险,提高自我保护意识,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第18条第2款规定,经营者未按照约定提供商品或者服务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履行约定或者退回预付款。未消费的,应当全额退款并承担预付款的利息;已经消费的,应当按照原约定的优惠方案扣除已经消费的金额,予以退款并承担退款部分的利息。本案中,A公司被注销,B公司接手了原店铺继续经营,且允许朱某继续在B公司经营的店铺内继续消费原先的预付卡。故B公司与A公司之间存在一种承继关系,B公司对A公司的权利义务一并接收,现B公司不再经营,致使朱某无法继续消费其预付卡,故B公司应退还朱某未上课时培训费用。
“爱好出勤奋,勤奋出天才”。在当代家长望子成龙、望女成凤的殷切期盼下,教育行业衍生出科目繁多、系统完备的校外培训机构。这些培训机构往往具有教育前沿知识,店铺从一线城市往下延伸,受到广大家长的热烈追捧。但是,近些年来,由于准入门槛低、注册认缴制实施等因素,导致这些教育培训机构的管理者不能专心开店,频繁出现转让店铺、卷款跑路的情况,给消费者带来巨大损失。在此,法官提醒,对于经营者而言,我国民法典中规定,债务人将债务的全部或者部分转移给第三人的,应当经债权人同意。经营者在转让店铺时应当如实告知消费者实情,并积极处理好经济问题,避免产生更严重的法律责任。对于消费者而言,江苏省政府办公厅在2023年印发了《关于规范校外培训机构发展的实施意见》,规定校外培训机构一次性培训收费跨度不得超过3个月或60课时,且不得超过5000元,提前收取费用时不得早于培训开始前1个月。广大消费者在选择校外教育培训机构时,应选择正规“白名单”机构,并注意缴费与课时设定的范围,力争最大程度保障自己的资金安全。
供稿|周思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