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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收不回货款,销售员需要承担保证责任吗?
  发布时间:2024-09-24 10:09:34 打印 字号: | |

“小赵,你这笔货的货款没有收回,根据公司和你签订了保证协议,你得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老板,我只是个销售员啊!”



【基本案情】



被告小赵系原告某饲料公司的业务员,平时负责发展客户并销售。客户通过小赵向原告公司购买饲料并签订购销合同,公司为保证回款,要求小赵签订保证协议:客户如果拖欠货款,就要承担连带保证责任。某公司依约向客户发货,但客户却未按约支付货款。截至2022年8月,客户尚欠原告公司货款合计531936元,双方协议约定,客户于2024年6月30日前向原告付清拖欠的全部货款。付款期限届满,客户并未支付货款。经催收货款无果,原告公司将被告小赵诉至法院。


【裁判结果】


法院经审理认为,签订担保合同属于民事活动,应当遵循平等、自愿、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虽我国法律对某饲料公司相关做法的行为效力无明确规定,但小赵在履职过程中应公司要求所签订的担保条款,并非平等主体之间设立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区别于普通民法意义上的担保合同。

本案中,原告公司滥用其基于劳动关系中的优势地位要求员工在业务合同中作为担保人签字,是在免除公司的责任,将经营风险转移给被告,不符合法律规定。最终,法院驳回了原告的诉讼请求。


【法官说法】


企业在经营活动中应自主经营、自负盈亏。企业出于合理控制经营风险考虑,要求员工在履职过程中对交易相对方的相关资质进行调查和核实,本无不当。但企业要求员工承担的工作责任不能超出一般员工的能力及可预见范围,应有一定限度,权责相当。在尽到注意义务后,员工履职产生的相关经营风险和法律责任最终应由企业承担。用人单位滥用劳动关系中的优势地位将经营风险转移给劳动者的行为无效。建议劳动者在入职时,应认真阅读劳动合同或其他文件材料,如有疑问应及时咨询求证,切勿随意签署。



 
责任编辑:政治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