只是用别人的卡消费,就构成犯罪了?近日,淮安区法院依法公开审理龙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一案。
2024年5月12日,被告人龙某在明知他人从事网络违法犯罪活动的情况下,仍受上线董某(另案处理)的指使,从外省辗转至淮安区某珠宝店使用庞某的银行卡分五笔合计购买人民币885500元的黄金。黄金当即被一穿某外卖员衣服男子(身份不明)拿走。龙某从中获取好处费人民币4000元。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龙某明知是犯罪所得而予以转移,其行为均已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且系情节严重。考虑其具有从犯、坦白、退出部分违法所得、自愿认罪认罚等行为,依法决定对被告人龙某减轻处罚,最终判处被告人龙某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等刑罚。
随着电信网络诈骗的打击力度不断深入,普通民众对于自己的银行卡不能出借、出租给别人已经形成普遍认知,但是犯罪分子为了应对银行等监管部门的防范,也在不断变换“洗钱”的方式。本案即是犯罪分子通过实体店消费方式将诈骗等不法款项流转入社会变成实物,从而阻断公安机关的侦查,该行为符合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的构成要件,虽不同于常见的直接通过自己的银行卡参与刷脸、取现等犯罪故意,但是其明知自己帮助刷卡消费的是他人的犯罪所得,仍然为了获取非法利益,而帮助上家将犯罪所得予以转移,应予以刑法评价。
在日常生活中,应警惕他人借用银行卡等,同时也要警惕帮别人利用不同付款码进行大额消费,店家商铺等也要高度警惕跑分人员通过实物购买、多付款码支付等方式进行“洗钱”,防止成为“帮凶”。